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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赵小昭
周5专栏/罪案史录
公元1037年春,安徽天长县官道上,一个风尘仆仆的书生急急忙忙走着。他一袭长衫、几件行李,清瘦矍铄的脸庞因疲劳而更显苍白——他就是新上任的县令包拯。天气的糟糕给走路的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,却不能阻挡一些人必须要走的路程。此时的他还不知道,20年后他能够当上开封市长,他更不会想到,他能够以“开封有个包青天”而成为“司法之神”。
1.白面包青天
▲包拯像
包拯(999年-1062年7月3日),字希仁,庐州合肥(今安徽合肥肥东)人。
包拯的人生分为两个部分——白面包拯和黑面包青天。白面的是历史上真实的包拯,黑面的是“包公戏”、《三侠五义》、《包公案》、《包青天》等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“铁面无私辨忠奸”的包青天。
真实的包拯既不“黑脸”,头上也没有“月牙”。安徽合肥市包公祠的古石碑“包拯肖像”和故宫南熏殿藏画中的“包拯画像”中,包拯都是清瘦矍铄的白净书生形象,史籍上也称其“面目清秀,白脸长须”。
这样看来,最接近包拯的影视形象,既不是金超群“月光男孩”,也不是周杰“包黑炭”,而是周星驰的爹——《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》中的“包不同”。
▲“包不同”
包拯又称“包龙图”,是指他曾任从三品的龙图阁直学士。龙图阁只是宫中存放文献的众多馆阁之一,龙图阁直学士是个无权的虚衔,,算个正厅级干部。
“包龙图”的高端霸气其实不在于官职大小,也不是因为他当上这个官需要多深厚的学问,而是他的收入。
▲截图自《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》
包拯“倒坐南衙开封府”时,担任的官职有龙图阁直学士、尚书省右司郎中、权知开封府事。
据宋仁宗嘉佑年间颁布的《嘉佑禄令》,包拯作为“龙图阁直学士”,每年有1656贯的货币收入,还有10匹续、34匹绢、2匹罗和100两绵的实物收入。
包拯作为开封府的第一把手,按《宋史·职官志》中记载,每月有30石月粮,其中包括15石米、15石麦。此外每月还有20捆(每捆13斤)柴火、40捆干草、1500贯“公使钱”。另外,作为外任藩府的高级地方官,朝廷划拨给包拯20顷职田,也就是2000亩耕地,允许他每年收租,并且无需纳粮,按每亩租米一石估算,每年也有2000石米的进项。
另据《嘉佑禄令》载,“权知开封府事”每月还有100贯的添支,每年冬天还会有15秤(每秤15斤)的木炭。
那么,“包龙图”任职开封府时的年薪究竟有多少呢?
宋仁宗嘉佑四年,官定绫价1600文一匹;
宋真宗咸平年间,开封每匹绢最低1200文;
宋徽宗宣和年间,每匹罗订价4000文;
宋仁宗天圣七年,官府划定每两绵不得跨越85文;
宋真宗时某年冬季,官府发售柴炭,每秤售价100文;
宋仁宗前期,官府收买柴禾,每捆50文;
宋仁宗宝元二年,开封干草最低19文一捆。
根据史料中可查的物价数据,把包拯一年的实物收入换算成钱是1022贯左右,加上工资20856贯,一共是21878贯。相当于多少人民币呢?
一贯钱通常来说等于1000文钱,相当于一两银子。但是在《宋史. 食货志》及《续资治通鉴》中均提到自真宗朝开始因白银存量偏少不足以赶上经济的发展,银价不断上涨,基本上是2000个以上的铜钱当银一两。
《宋史. 食货志》提到“熙、丰以前,米石不过六七百”和《宋史 职官志》“每斗(米)折钱三十文”的记载, 太平时期米价是1石600—300钱(靖康之乱前后到南宋初期有一两银子一石米的,不在正常计算范围),1两银子基本上可以买到4—8石大米,宋代1石相当于66公斤,所以1两银子相当于人民币近924—1848元。(一说宋石为96斤,就相当于1两银子672—1344元).(有很多不同的换算标准,此处以必需品米价为准,仅供参考)
综上,北宋一贯钱相当于半两银子,约等同现在的人民币450——900元.再据程民生《宋代物价研究》载,当时400文铜钱的购买力相当于现在250元人民币的购买力,21878贯相当于1367万元人民币—— 包拯的年薪上千万。
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这或许是他能够“清廉如水”的先决条件——这么高的收入,根本没有贪污受贿的必要嘛!
2.包青天的断案水平
▲经典影视形象--金超群版包青天
包拯仕途的第一站是安徽省的最东部的天长县,当时隶属于淮南(东路)扬州。史书中有真实记载的第一个包拯断案案件“牛舌案”就发生在这里。
有一个无赖,将一个农民告到县衙,原因是私自宰杀耕牛---在当时属于重罪。“牛是耕家之本”,“马能致远供军”牛和马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资。《宋刑统》卷19:“盗官私马牛及杂畜而杀之,,请并为盗杀。如盗杀马牛,头首处死,从者减一等。”大宋刑律规定不准私自宰杀牛和马,更不准盗杀,如有违反,主犯处死,从犯要服三年劳役(加役流)。
但是这个案件审理的结果是原告被判死刑,判决所依据的法律---“如有盗割牛鼻、盗砍牛脚者,首处死,从减一等。疮合可用者,并减一等。”
这还得从他告这个农民“私自宰杀耕牛”之前说起。
包拯在天长县上任后没多久,有一天,县里有个农民发现自己家的牛无缘无故被人割去了舌头,这农民又心痛,又气愤。于是,就去县衙门告状,请求县太爷包拯为他查究捉拿割牛舌的人。
包拯分析:罪犯不偷牛而是割了牛舌头,这明显不是想吃牛肉而是一种报复行为,很可能是跟这个农民有仇。接着包拯又进一步判断:既然是因为想报复这个农民而割牛舌,那他就会关注牛的状况,假如这个农民“刚好”犯了法,这人肯定会来告状。
于是包拯就叫农民把牛杀了,再大张旗鼓地把牛肉拿到市场上卖。
此计很灵。割牛舌的无赖果真跑来告状,没想到还不等他说完就被包大人怒斥:“你这个割牛舌头的坏蛋还敢跑来告状!”(何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)他被这突如其来的追问镇住了,只得如实招供(盗者惊服)。
包拯在天长县审“牛舌案”的事也被收入在《折狱龟鉴》卷7《钩慝》(宋,郑克)中,作者称包拯用的是“钩慝之术”:“钩”指勾引,“慝”指奸细,意思就是引蛇出洞。包拯还运用了犯罪心理学---“盖以揣知非仇不尔”,揣摩罪犯的作案动机,再诱使案犯落入法网。
然鹅,包拯是“人”而不是“神”,是人就肯定会犯错,包拯也不例外——所以要法治而不是人治。
沈括《梦溪笔谈》载,包拯坐镇开封府时,有个人犯了法,按律应处脊杖。
这个人贿赂了一个小吏,小吏拿人钱财与人消灾,想出了一条“苦情计”。
开审后,那人一副忠厚老实模样要多惨有多惨地大呼“冤枉啊!”,小吏一副凶神恶煞的模样趾高气扬地呵斥他:“不就是脊杖吗,干吗哭哭啼啼,啰里啰嗦?”放到现代,就是一个让人义愤填膺的“城管打农民”现场。
包拯见小吏如此仗势欺人,道德小宇宙爆发后心中的天平开始倾斜,对小吏是大怒,将其杖责七十,为了“以抑吏势”,原本罪证确凿的罪犯反而被从轻发落——忽悠包拯并不难。
3. 包青天情结和正义的火气
▲“代表月亮消灭你”
《宋史》第316卷《包拯传》中说 :“拯立朝刚毅 ,贵戚宦官 ,为之敛手 ,闻者惮之。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 ,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 ,呼曰‘包待制’。京师为之语曰‘关节不到 ,有阎罗包老。’旧制 ,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。拯开正门 ,使得进前陈曲直 ,吏不敢欺。”平民百姓蒙冤,有打不通的关节,自有包龙图包大人替你做主。
“拯性峭直 ,恶吏苛刻 ,务敦厚”的包拯坚信“贪污受贿,此弊不去,为患浸深”。他的口头禅:“廉者,民之表也;贪者,民之贼也。”所以他当了官后“谏言改革,兴利除弊”,“关心民众,为民请命”、“严惩贪污,廉洁清正”---这正是史学家公认的包拯三大政绩。
包拯做过许多有益于百姓的事 ,“不爱乌纱只爱民” ,他认为只有老百姓的日子好了 ,不再有贪官酷吏欺压百姓 ,国家才能太平、富强;如果天下苍生处于水深火热 ,那么 , ,。
晚清奇案之一的“杨乃武案”中那句著名的讼词“天下无宁日 ,神州有青天”,体现了平民百姓对固有的司法体制不信赖,而“包青天”是恶的最后一道屏障。
事实上,民间百姓心中的“包青天”来源并不是历史上真实的包拯,而是文艺作品中的“包青天”,他满足了老百姓的传统期待:为官清廉,断案清楚,洗冤惩奸。
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,或载在史书,或流传民间,一般人不知道他们的来历,这些故事遂容易堆在一两个人身上。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,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,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。包龙图遂成了中国的夏洛克·福尔摩斯了。”(《<三侠五气>序》胡适)
人们将自己对于司法的期盼寄托于「包公戏」中“包青天”身上,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有《铡美案》、《狸猫换太子案》、《铡包勉》、《乌盆记》等,在这个被文艺作品所构建出来的开封府里,包青天有“庭审3宝”:额头月亮、尚方宝剑、龙虎狗铡刀;还有“执法后援团”:集华生(福尔摩斯的基友)和宋慈为一体的公孙策、“南侠”展昭、张龙赵虎王朝马汉、侠盗“五鼠”...百姓申冤的方法有:拦路喊冤(趁包公外出时拦路申冤)、击鼓鸣冤(只要去开封府击鼓,包公便会升堂聆听喊冤者的冤情),在前面的“罪案史录”系列文章里,介绍过这样的越级上诉是违反了当时法律。
然鹅,这些“包公戏”背后的真相就是:虚构、不合法。即便如此,中国民间百姓的“包青天情结”依旧是根深蒂固、影响深远。
“包青天情结”在现实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“正义的火气”:人一旦自认为正义,就很容易陷入一种正义的幻觉和道德的亢奋中;有了正义的名义,他们不免失去审慎和节制,动辄采用暴力的手段去“惩戒”他们眼中的非正义一方---爱国愤青、键盘侠大多如此,挂着正义之名,却催生出了专断、暴力,它恰恰是不正义的,甚至是触犯了法律。
比如“乌盆案”,包公在审案过程中刑讯逼供而致被告人死亡。由于包公是为了得到“真相”而致人死亡,人们不但没有反感,相反,包公因此而被罢官反而得到了人们的同情,更升华出了包公在贪污受贿、阿谀成风的官场之中能够“独善其身”的高风亮节。
“包青天情结”作为我国民间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,其既包含了司法官应有的清正廉洁、刚正不阿的积极一面,同样地也包含了“天断、神判”等对法官非理性的、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要求和期望。人们把法治的力量倒退归“人治”,期望出现一个“包青天”样的人物,把希望寄托于“狗头铡”,而不是制度本身。
参考资料:
《宋史.包拯传》 《宋刑统》
《宋史. 食货志》 《续资治通鉴》
《能改斋漫录》宋·吴曾 《宋史·职官志》
《包拯的法治思想与断案特色》-2011-11-20北京联合大学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)
《包公“司法之神”形象的形成动因与观念基础》-2014-05-13《法学评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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